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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注意!土地价值计征房产税的几个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26-06-19 16:11
全体注意!土地价值计征房产税的几个注意事项
导语:土地价值也要计算缴纳房产税,哪些情形需要并入房产原值呢,又如何计算分摊的土地价值呢?就来听听今天的每日吧。
计算应缴纳房产税时,其房产原值也包括地价。但在实务中,对于划拨的土地价值确认、建成与未建成房产土地分摊、不需要缴纳房产税的构筑物所占用的土地价值是否可扣除等问题,这些对于正确计算应缴纳房产税是十分重要的。
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政策依据
《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
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文件规定体现公平
按现行房产税政策规定,房产税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房产原值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20世纪90年代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后,会计制度明确要对土地进行价值核算:买地建房的,需要把有关地价结转到固定资产;直接购买房地产的,按买价计入固定资产。因此,一般而言,房屋原值中是包含地价的。2007年开始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将土地单独进行会计核算,据此,地价就不再计入房产原值,这使得适用不同会计制度的企业,由于会计处理不同,有的要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有的则不需计入,从而在纳税人之间产生了税负不公。更为严重的是,近年来还出现了为少缴房产税将已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剥离出来的情形。为维护税收公平,堵塞税收漏洞,有必要就此问题进行明确。所以就有了121号文件这条规定。
地随房走,房依地建,土地和房屋不可分割,按照《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的“房地一致”原则,应将房产用地的价值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地价计征房产税存在主要问题
1、土地价值是否应在不同房产中进行分摊
如果一宗土地上既有已经建成投入使用的房产,又有在建或规划建设的房产,在将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时,是否可以将该宗土地的价值在不同房产中进行分摊。
在建房产和待建房产尚未建成使用,按照现行房产税有关规定不属于应税房产,不应当缴纳房产税,其占用土地的价值也不应该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缴税。据此,该宗土地的地价,应按照建成和在建(包括待建)房产的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分摊。其中:建成房产所分摊的土地价值应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在建和待建房产分摊的土地价值,待房产建成后再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2、非应税建筑物所占土地的价值是否应扣除
应税房产配建了一些非应税建筑物,如游泳池、烟囱、水塔等,在计算计入房产原值的土地价值时,是否应将这些建筑物所占土地的价值扣除。
按照现行房产税有关政策,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游泳池、烟囱、水塔等,不属于房产,不是房产税的征税对象,其所占用土地的价值也不应该计入应税房产的原值征收房产税。因此,在计算应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时,可将非房产税征税对象的建筑物所占的土地价值进行扣除。
3、地价中是否包括契税
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成本费用,是否包括购买土地所缴纳的契税。
纳税人购买土地所缴纳的契税,均属于地价的组成部分,应计入房产原值征税。
4、宗地容积率大于或等于0.5时,如何计算应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当宗地容积率在0.5—1之间时,是否应将容积率乘以土地价值,以此计算的结果再按建筑面积分摊,并确定征税的房产原值。
按照通知的规定,正确的计算方法应该是:除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这种情况外,宗地容积率等于或高于0.5的,一律按照地价全额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5、对于划拨土地如何处理?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将地价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11]8号)规定:
一、纳税人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用地成本为零,不再对土地价值进行评估并入房产原值。如纳税人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将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并入房产原值。
2、《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14】180号)规定:
二、划拨土地计入房产原值的问题
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划拨地,无论以什么方式取得,或者是否经过评估增值,均不需要计入房产原值。
综上,在计算房产税时,若出现类似问题,需要具体分析,严格按规定准确计算应缴纳的房产税,即不要少,也不要多缴。
今天每日说税就和大家分享到这里,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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