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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国务院清理税收返还,“招商引资”须警惕

发布日期:2026-06-19 16:25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简称“20号文”)提出逐步清理不当干预市场与税费收入相挂钩的补贴或返还政策,企业针对地方政府或园区“招商引资”应予以警惕,具体分析如下:

一、关于核定征收政策的“招商引资”
  • 政策现状:近两年国家已基本叫停核定征收企业的注册,并逐步清理不合核定征收要求的企业,如零开票、敏感行业开票、年开票额高于180万等。
  • 企业应对:对于此类“招商引资”电话,企业基本可以不予理会,避免上当。即使小部分地区(如江西)能够注册核定征收企业,企业老板也应当避免单纯为了“避税”而注册,须确保业务开展的真实性、合规性。
二、关于税收返还政策的“招商引资”
  • 政策定义:所谓“与税费收入相挂钩的补贴或返还政策”,是指地方或园区给予注册在该地区的企业纳税金额一定比例的返还或奖励补贴,即税收意义上的“先征后返”优惠政策。
  • 政策风险:20号文将此类地方性的税优政策认定为“不当干预市场”,需要逐步清理规范。企业老板应当对宣称有“税收返还”政策的地区或园区“招商引资”予以警惕,此项宣称的优惠政策要么带有“欺诈”性,要么就是后期地方政府无法实施、不能兑现允诺。
三、税收返还政策收紧的相关规定及历史脉络
  • 2014年:国务院提出“全国统一市场”概念,出台清理政策,号称史上最严。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明确提到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的危害,并全方位、立体式规定了具体清理落实细则及巩固成效的机制和保障措施。但政策出台不久,就搁置了。
  • 2015年:国务院缓和了清理政策相关内容的表述,暂不执行清理政策。出台《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从过去已出台政策、以后新出台政策和专项清理工作的时间点上留出了缓冲空间。
  • 2021年:审计署发布工作报告,指出涉税政策问题的严重性。2021年12月21日,国家审计署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所做的《国务院关于2020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到清理和规范地方违规返还税收行为等。有关地方性税优政策,在2020年的摸排以后,就正式迎来了逐步清理的窗口期。
  • 2021年:海南出台政策,限制财税扶持政策的适用。海南出台《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产业扶持财税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琼府办〔2021〕18号),明确规定各市县政府、各部门以及有关园区今后在制定招商引资、产业培育和扶持政策时,一律不得签订或出台与企业缴纳税收直接挂钩的扶持政策等禁止事项。
  • 2022年:全国统一大市场背景下,国务院出台清理政策,意味着将彻底清理。国务院出台20号文,从财政、税收的角度,理顺省以下政府间财政收入关系,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健全省以下财政体制调整机制,规范省以下财政管理,以求建立健全权科学的财税体制,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促进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
四、税收返还允诺违反法律,超出地方政府法定权限范围
  • 法律认定:地方性税收返还允诺超出了地方政府的法定权限范围,违反了上位法律,属于无效的行政允诺。
  • 案例说明:以2020年最高院公布的任东梅与襄阳市人民政府之间的行政允诺一案为例,襄阳市政府允诺的奖励属于与缴纳税收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事实上是对应纳税款的“先征后返”,变相减少了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减轻了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违背了相关规定,超出了自身法定权限范围,法院未支持该允诺。

总之,新政之后,企业税筹应抛开“地域”因素,避免单纯使用将企业注册在税收洼地的筹划措施。企业应立足法律法规层面及财政部、税务总局的税优政策,真实、合理、科学安排业务架构及业务模式,做更长久性、稳定性的税务筹划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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