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可以直接按实际发生额扣除的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这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以及对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拆迁所给予的补偿费用。
2、公共设施配套费: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前实际发生的部分,这部分费用可以直接计入相应的成本对象中。
3、借款费用:如果借款费用是在成本对象(如某个开发项目)完工前发生的,这些费用可以按其实际发生的金额直接计入成本。
4、开发产品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因维护已售开发产品的共用部位和设施而产生的实际费用,可以直接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5、土地闲置费:因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而缴纳的土地闲置费,可以计入成本对象的施工成本直接扣除。
6、成本对象报废或毁损损失:在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单项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的净损失,可以直接在当期扣除;如果是整体报废或毁损的净损失,同样可直接扣除。
7、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对于新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虽然不是直接计入成本,但可以无限期结转,按规定的标准在实现销售收入后扣除。
请注意,具体扣除规则可能随税法更新和地方政策有所不同,实际操作时应参照最新的税收法规和地方税务局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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